极目新闻记者赵贝
通讯员张国庆
12月7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大冶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分别判处1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决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生态修复等费用2万余元,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法院供图)
案情显示,年11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陈某、王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相约前往大冶市保安湖禁捕水域捕捞水产品。陈某甲与王某乙驾驶一条渔船,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丙驾驶另一条渔船,四人将陈某甲携带的6条丝网撒至保安湖禁捕水域。收网之后,四人将渔获物转运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当四人驾车准备离开时被保安湖巡湖工作人员发现,陈某甲被当场抓获,其他三人均逃离现场。经现场称重,被查获的鱼类计斤,价值人民币元。
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相约前往大冶市保安湖禁捕水域捕鱼。当晚10时许,王某丁驾船载王某甲并携带14条丝网至保安湖禁捕水域,由王某丁划船,王某甲下网、收网捕捞的方式捕捞鱼类。至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甲、王某丁准备转移渔获物离开时,被保安湖管理处工作人员发现,王某甲被当场抓获。经现场称重,被查获的鱼类计.6斤,价值人民币.62元。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认为两被告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相约在禁渔期前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投案自首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已履行赔偿经济损失及生态补偿修复等费用的义务,并于在《中国商报》等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向社会公开道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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