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12时上海市崇明区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内陆水域的禁渔期,在此期间,除开休闲垂钓外禁止所有的捕捞作业类型。除了以往群众熟知的“电、毒、炸”鱼会追究刑事责任外,今年起使用地笼、丝网等传统内河捕捞网具进行捕捞生产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怎么划定的呢?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17)文件,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政策1-2条实行的是单禁,根据的是捕捞的渔获物数量和价值来判断是否达到入刑标准,适用于在禁渔期外或者在禁渔期外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根据一次或累计捕捞的渔获物数量和经济价值判断。一般而言在崇明内陆水域,鱼类的品种主要以四大家鱼为主(青鱼、草鱼、鲢鱼、鳙鱼),这类经济价值相对较低,一次性及累计捕捞很难达到五百公斤及价值一万元的标准;
3-4条规定的是双禁,即在禁渔区(期)使用了禁用的渔具和渔法同时满足了两个及以上禁止的行为,只要实施了上述的行为,不看渔获物的捕捞数量及实际的价值就能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在年12月16日发布《关于发布我市渔业水域禁用渔具的通告》(〔〕1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插网、网簖、机吸耙刺、机拖耙刺、地笼网五类渔具为禁用渔具。
也就是说在2月16日12时-5月16日12时使用上述五类网具及“电、毒、炸”进行捕捞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些年,在相关部门的宣传和打击下,老百姓对“电、毒、炸”鱼三种行为入刑已经深入人心。受传统的观念和生活习惯影响,老百姓普遍认为使用地笼、丝网等网具在天然水域从事零星捕捞行为不违法。但我们因看到地笼、丝网的网眼十分细小,网眼直径在1-2公分左右,这个大小的网眼几乎把鱼子鱼孙都赶紧杀绝了,对生态资源的破坏十分严重。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此提醒,各位切莫因为一条鱼让自己的人生有污点,同时影响自己的子女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