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号:.2
案件编号:5W
专利名称:一种具有炫目效果的膜内贴标签及其生产设备
无效请求人:平阳润博印刷厂
专利权人:浙江中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决定要点:
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复合胶层5和第二复合胶层7,为了适应某些生产工艺、或者令标签适用于相对高温的环境,选择使用现有的耐高温胶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多层复合丝网印刷镭射标签及其制造方法,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公开了在该标签的透明塑料层1和丝网印刷油墨层2构成的复合层材料I和镭射膜层4之间具有高透明双面胶层3,在镭射膜层4和离型膜层6之间具有双面胶层5。
可见,证据2中的高透明双面胶层3和双面胶层5属于本领域的耐高温胶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2中获得启示,将其应用于证据1,由此获得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亦不具备创造性。结合前文所述的权利要求1-5的无效决定,后权利要求1-7宣告无效。
在本领域中,采用的胶水所基本适用的温度范围,即在本领域“耐高温”有其公认的基本温度范围,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现有的耐高温胶水,虽然权利要求7中出现了“耐高温的胶水”,但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了解该类型标签的基本生产工艺和应用环境,因此该技术特征不会导致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不清楚,也不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无需在说明书中公开具体的胶水型号或配方、工艺等。所以对主张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罗贤水本案代理律师律师/专利代理师
专业领域:具有中国强企业设计研发工作经验的知产律师、专利代理人;对技术理解高效准确,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业务领域;擅长专利/商标/版权侵权诉讼、专利申请/无效宣告/驳回复审、商标申请、版权登记等知产类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